(2017)吉072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冯晓与蔡国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蔡国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10号原告:冯晓,男,回族,1984年3月2日生,住前郭县。被告:蔡国立,男,汉族,1981年2月27日生,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诉被告蔡国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