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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冯晓与蔡国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晓,蔡国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10号原告:冯晓,男,回族,1984年3月2日生,住前郭县。被告:蔡国立,男,汉族,1981年2月27日生,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晓诉被告蔡国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