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5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昌革与被执行人吴文龙、吴海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昌革,吴文龙,吴海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5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昌革,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文龙,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海川,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赖昌革与被执行人吴文龙、吴海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0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吴文龙、吴海川支付货款22697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吴海川支付61979元,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65000元。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海川到庭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吴海川应于2017年5月—2020年1月的每月20日之前各支付5000元。被执行人若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按本案未履行的所有标的款及2%/月的利息(以未履行的标的款计息)一并执行。鉴于此,可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