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田中平与罗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平,罗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151号原告:田中平,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罗维,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长寿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45319729Y。负责人:彭志刚,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田中平与被告罗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田中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中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田中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中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中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名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龙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