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罗汉萍、谢文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汉萍,谢文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28号申请人罗汉萍,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谢文君,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罗汉萍因与被申请人谢文君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罗汉萍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文君名下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罗汉萍、案外人邓华和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谢文君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罗汉萍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谢文君名下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财产坐落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60栋1单元802号、坐落武汉市蔡甸区东方夏威夷联排别墅娜帕海岸18-4号房、坐落武汉市蔡甸区东方夏威夷国际花园第五大道公寓洋房7-2号商铺、坐落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74号5层1室房屋。申请人罗汉萍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