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易旭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山洞经济合作社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旭,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山洞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846号原告易旭,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山洞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山洞社。法定代表人包中友,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山洞经济合作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旭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山洞经济合作社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旭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旭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懋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