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震与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震,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468号原告黄震,男,汉族,1981年8月3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徐勇,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999号。法定代表人柳玲瑛,总经理。被告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桥北侧东堍。法定代表人柳玲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震与被告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和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催交,原告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