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本航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本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本航,曾用名东山,男,1977年2月1日生,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4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本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浙048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任本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任本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本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任本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本航撤回上诉。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惠明代理审判员 何 筠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