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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袁正雄、刘红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正雄,刘红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80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正雄,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无固定职业。2008年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賆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红斌,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家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2014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正雄、刘红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娇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正雄、刘红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8日,袁正雄骑摩托车在黄州区胜利街碰到“细狗子”(姓名不详,在逃),“细狗子”坐在袁正雄的摩托车后座上,当二人行至黄州区十字街红绿灯处,“细狗子”从后座上下来,盗窃前面正在等绿灯的吕某一部苹果6S手机,随后二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细狗子”一人将盗得的手机自己处理。袁正雄没有分得任何好处。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859元。2、2016年11月11日,袁正雄、刘红斌来到黄州区宝塔路新车站,由刘红斌在一旁望风,袁正雄就从被害人胡某外衣口袋里将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盗走,后袁正雄将该手机变卖,获赃款1300元,分给刘红斌65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126元。3、2016年11月20日,袁正雄、刘红斌来到黄州区西湖三路某发超市门口物色作目标,由刘红斌望风、放哨,当被害人陈某双手抱着小孩,正进门时,袁正雄从陈某外衣口袋里将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尔后,袁正雄将该手机变卖,获赃款300元,分给刘红斌15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18元。4、2017年1月1日,袁正雄独自一人来到黄州区西湖三路某发超市物色作案目标,发现吴某某手推购物车出门,袁正雄遂尾随从吴某某外衣外侧口袋里将一部VIVO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变卖。以鉴定,该手机价值221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正雄、刘红斌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价值1322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正雄、刘红斌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正雄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红斌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正雄、刘红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袁正雄、刘红斌的供述;2、受害人陈某、吕某等人的陈述、3、物证、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接收证据清单、价格结论意见书,判决书等;4、视听资料:作案现场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正雄、刘红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取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袁正雄作案四起,盗窃价值13221元、刘红斌作案二起,盗窃价值714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非法所得亦应追缴。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正雄、刘红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正雄、刘红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正雄、刘红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袁正雄、刘红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正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红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