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02民初7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则发与黄家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则发,黄家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02民初7202号原告:黄则发,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家挑,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去向不明,原告黄则发与被告黄家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则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家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则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家挑向黄则发偿还货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黄则发从事生产加工木材胶合板,黄家挑在黄则发处进货。后经双方结算,黄家挑尚欠黄则发货款35000元,并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了借条一张为凭。上述货款至今未还,故黄则发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黄家挑未作答辩。黄则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证明黄家挑于2014年12月30日向黄则发立据确认欠款35000元。本院认为,由于黄家挑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进行答辩并书面提供有关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黄则发提供的借条,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黄则发的陈述能相互印证黄则发主张的欠款事实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黄家挑因拖欠黄则发货款未付,于2014年12月30日向黄则发立据确认欠款35000元,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黄家挑拖欠黄则发货款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则发诉请其偿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黄家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家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黄则发货款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黄家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泽西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小琴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