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588宋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588号之一被执行人宋某,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邳刑二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宋某银行无存款。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宋某无车辆信息。查询不动产机构,被执行人宋某虎无房产信息。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