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邓兴丹、陈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兴丹,陈秀玲,赖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229号申请人:邓兴丹,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担保人:邓枫,男,199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担保人:邓兴丹,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陈秀玲,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赖道强,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兴丹与被申请人陈秀玲、赖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兴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陈秀玲、赖道强价值1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邓兴丹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邓枫、邓兴丹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邓枫、邓兴丹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房产。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秀玲、赖道强所有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1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邓兴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奕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 琳附保全提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为便于执行人员留出充足时间做好工作安排,建议申请人最好提前十五天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