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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唐力与刘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力,刘秀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2913号原告:唐力,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刘秀萍,女,196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力与被告刘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唐力承担。审判员 ���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