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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贵合大酒店、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贵合大酒店,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贵合大酒店,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代表人鲍城,男,汉族,系青岛市李沧区贵合大酒店业主,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希新,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耀,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臧延波,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贵合大酒店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餐饮费人民币189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人民币6000元,对于剩余案款的履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4月11日前将剩余案款人民币129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5元全部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30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臧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