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462号原告赵某某,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