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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珙县流水岩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罗洪仲、范泽春、黄涌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流水岩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罗洪仲,范泽春,黄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17号。被执行人珙县流水岩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罗渡苗族乡杨叉村九组。被执行人罗洪仲,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范泽春,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黄涌江,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珙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