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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宁晋县汇佳食品门市与核磨坊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张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汇佳食品门市,核磨坊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张爱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425号原告:宁晋县汇佳食品门市,住所地宁晋县。经营者:刘林霞,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人经营者,住河北省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西,男,该门市工作人员。被告:核磨坊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北河庄村宁隆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荣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爱峰,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宁晋县汇佳食品门市与被告核磨坊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张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张爱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董晓波代理审判员  檀宾宾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