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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宋生隆、张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生隆,张积富,范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581号申请人:宋生隆,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申请人:张积富,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申请人:范桂英,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担保人:李志良,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顺昌县双溪中解三民里巷***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9********。担保人:冯水榕,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双溪中解三民里巷***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21211971********。原告宋生隆与被告张积富、范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生隆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李生备银行存款16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范桂英银行存款40000元。担保人李志良、冯水榕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顺昌县双溪中解三民里弄27号12幢5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顺房权证双溪字第××号)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生隆为实现债权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积富银行存款16000元,保全期限至2018年4月6日。二、冻结被申请人范桂英银行存款40000元,保全期限至2018年4月6日。三、查封担保人李志良、冯水榕所有的坐落在顺昌县××中××里弄××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顺房权证双溪字第××号),保全期限至2018年4月6日。案件申请费580元,由申请人宋生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陈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