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锡某诉海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某,海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71民初2383号原告:锡某,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程芳,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741****。法定代表人:魏某诚,该司总经理(现在三亚监狱服刑)。原告锡某诉被告海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锡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萍、程芳,被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某某公司将新浪国际公馆西幢1-19**号房屋过户登记到锡某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30日,锡某、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将其开发的新浪国际公馆西幢1-19**号,建筑面积为1OO.22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锡某,房屋总价款为1984400元。锡某已付清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某某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转移登记须由某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某某公司至今仍未给锡某办理,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严重侵害了锡某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判如所请。被告某某公司辩称,锡某起诉的是事实,我司对锡某的起诉无异议,同意锡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三亚市天涯区(原河西区)外贸路的新浪国际公馆项目由某某公司开发建设,分为西塔楼(即1号楼)和东塔楼(即2号楼)两栋,项目批准预售时间2010年12月24日,批准预售房屋为西塔楼603、703、803、806、903、906房,第十至三十层;东塔楼706、806、903、906房、第十至三十层,商业用房第一层。东、西塔楼均已建设完工,现在尚未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也未办理大产权证。2012年5月30日,锡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锡某购买某某公司的新浪国际公馆西塔楼1-19**号房,建筑面积100.2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9.21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25052.39元/平方米,总价1984400元,于2011年1月1日一次性付款;某某公司应当在2013年2月20日前将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交付锡某;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某某公司将办理产权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在合同签订前,锡某已向某某公司支付购房款1984400元。2012年8月份,某某公司将涉案1-19**号房交付锡某使用。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银行转账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材料佐证,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新浪国际公馆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某某公司有权将该项目房屋进行出售。因此,锡某与某某公司就1-19**号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锡某诉求确认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锡某诉求涉案1-19**号房产权的过户登记是否成立问题。鉴于涉案的新浪国际公馆项目尚未办理大产权证,涉案1-19**号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尚未成就,锡某主张将涉案1-19**号房产权过户其名下没有合法依据。因此,锡某诉求某某公司将涉案1-19**号房过户至其名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锡某与被告海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涉1-19**号房)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59元(原告锡某已预缴),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光华人民陪审员 王关欣人民陪审员 于洨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敏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