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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6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远东与被告任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东,任传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6134号原告张远东,现住凤城市边门镇。被告任传和,现住东港市合隆满族镇。原告张远东与被告任传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许风玲,人民陪审员李玉杰、孙小惠组成合议庭,原野担任书记员,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远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传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4月在原告处购买树苗,总货款28000元。原告将树苗送至丹东新区,被告购树苗后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8000元。被告任传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树苗,累计欠款款28000元。被告未给付该款,于2014年12月14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该款于12月末付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赊购原告树苗,累计欠款28000元,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该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传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远东树苗款2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560元,共11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风玲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原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