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强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495号原告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东路同曦街E-3幢110A。法定代表人余贵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华,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强,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代理人张振伟,江苏正大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永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毅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