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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518号原告:何某,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远大乡胜利村西三百垧屯。被告:张某,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远大乡胜利村西三百垧屯。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景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