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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剑锋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再1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剑锋,男,1984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企业负责人,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剑锋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伍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已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完毕。2016年9月27日,李剑锋因本案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辩护人安广泉、滕晓农,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剑锋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苏011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苏0115刑监2号再审决定书,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苏0115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所犯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现上诉人李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剑峰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刑再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萍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叶 存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