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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王永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王永安,张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蔺霞。被执行人王永安,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生,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素花,女,汉族,1964年2月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诉被执行人王永安、张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