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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6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倪希兵与北京晟翔瑞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希兵,北京晟翔瑞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6087号原告:倪希兵,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晟翔瑞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东芦垡村后查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建伟,经理。原告倪希兵与被告北京晟翔瑞隆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希兵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希兵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希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元,由原告倪希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宇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