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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杰、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XX,陈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杰,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XX,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州市台江区。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勇,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州市台江区。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转取保候审。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XX、陈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杰、XX、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XX、陈勇、陈杰伙同金某、黄某涂、李某、郑某、柯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共谋,在福州市台江区某某茶社内,利用微信平台建立了“鸿运倍数牛牛”赌博群,以抢红包的形式,按照“牛牛”的规则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上述被告人对抽头的金额按股份比例进行分红,被告人陈杰占股10%,被告人XX与陈勇共占股15%,金某、黄某涂、李某三人共占股50%,郑某占股5%,柯某占股5%。金某为该群群主,负责建群、组织管理层成员、全盘统筹以及在赌局中出单并统计单局参赌人数等;黄某涂为该群财务,负责赌资赔付并抽头及资金结算;被告人XX、陈勇、陈杰及李某、郑某、柯某负责召集赌徒拉人进群,并时常进行虚假投注带动赌博群气氛;期间雇请了唐某(另案处理)负责为赌博情况记账并发布账单。从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12日,分别在福州市台江区某某茶社、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某小区、鼓楼区某大厦某楼等地,通过网络赌博,收受赌资人民币533360元。被告人XX、陈杰于2016年12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勇于同年12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陈勇、陈杰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各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XX、陈勇、陈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杰、XX、陈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且有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唐某所记录的赌博资金支付结算账单、抽头赢利情况表等;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杰、XX、陈勇及同案犯金某、黄某涂、李某、郑某、柯某的供述和辩解;福州市公安局鼓东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杰、XX、陈勇及同案犯金某、黄某涂、李某、郑某、柯某、唐某对作案地点及相互之间的辨认等;黄某涂微信×××收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XX、陈勇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333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杰、XX、陈勇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退出自己的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杰、XX、陈勇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陈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岚岚人民陪审员  伍 缄人民陪审员  任立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文豪附:本案判决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