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2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明刚与胡明建、胡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刚,胡明建,胡豪,汪圣洪,曾家艳,汪西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1民初480号原告吴明刚,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代理人吴倩,女,汉族,1993年4月25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址同上,特别代理,系原告子女。被告胡明建,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胡豪,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胡明建,男,汉族,1983年9月23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汪圣洪,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曾家艳,女,汉族,1977年1月13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址同上。被告汪西城,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被告汪圣洪,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法定代理人被告曾家艳,女,汉族,1977年1月13日生,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刚与被告胡豪、胡明建、汪西城、汪圣洪、曾家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明刚于2017年4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刚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吴明刚负担。审判员  周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移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