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洪光与刘东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光,刘东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117号原告:朱洪光,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刘东霞,女,1961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刘黎光,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光诉被告刘东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洪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洪光负担。审判员 :乔 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