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洪光与刘东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光,刘东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117号原告:朱洪光,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刘东霞,女,1961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刘黎光,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光诉被告刘东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洪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洪光负担。审判员 :乔 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