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梅海与刘仕涛、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海,刘仕涛,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678号原告:梅海,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印江县人,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印江县。被告:刘仕涛,男,贵州省江口县人,现羁押于印江县看守所。被告: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三星东路80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全,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海与被告刘仕涛、江口县建筑建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元,已减半收取人民币460元,由原告梅海承担。审判员 石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章靖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