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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晶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2191号原告:李晶,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仕演,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李晶与被告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秀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仕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7日,被告陈飞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时间。被告陈飞在借款当日亲笔出具借款借据给原告,并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原告当日以现金交付给被告。现原告急需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讨债务,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被告陈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未做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李晶所主张的事实,因被告陈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飞应偿还原告李晶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3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