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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30号申请人赵某甲,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1970年出生。赵某甲申请执行赵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赵某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赵某乙所有的号牌号码:豫EFxx**五菱汽车。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