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30号申请人赵某甲,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1970年出生。赵某甲申请执行赵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赵某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赵某乙所有的号牌号码:豫EFxx**五菱汽车。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