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桂珍与章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珍,章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罗桂珍。被执行人:章宏卫。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72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宏卫银行存款80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查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