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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桂珍与章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珍,章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罗桂珍。被执行人:章宏卫。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72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宏卫银行存款80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查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