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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曹友明与长沙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友明,长沙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347号原告:曹友明,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罗文灿,董事长。原告曹友明与被告长沙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曹友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友明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友明撤诉。本案受理费,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员  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垚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