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3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与余源伟、郭增模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余源伟,郭增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3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9楼。法定代表人:张德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余源伟,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和田市余源伟隆丰建筑设备经销租赁部个体业主,住和田市。原审被告郭增模,男,汉族,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技术员,住和田市,现去向不明。再审申请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源伟、原审被告郭增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新3201民初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因该案在和田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合解协议,并执行完毕,故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红梅审 判 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辛元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