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君伟与被告王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伟,王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191号原告陈君伟,身份证号×××。被告王海军,身份证号×××。原告陈君伟与被告王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陈君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伟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崔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