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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君伟与被告王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伟,王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191号原告陈君伟,身份证号×××。被告王海军,身份证号×××。原告陈君伟与被告王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陈君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伟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崔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