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安旗与武隆县百顺建设发展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发起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财保13号申请保全人李安旗,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保全人武隆百顺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仙女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80403-2。法定代表人窦文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李安旗与被保全人武隆百顺建设发展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李安旗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武隆百顺建设发展公司价值182980.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安旗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冉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