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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晓云与赵家栾、邱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云,赵家栾,邱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38号之二原告:李晓云,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泥,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栾,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9监区服刑。被告:邱淑全,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李晓云与被告赵家栾、邱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晓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家栾、邱淑全偿还借款本金768000元及利息111360元(按年利率6%计算,2014年8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的利息为111360元,其余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暂时本息合计879360元。事实和理由:赵家栾、邱淑全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0日,赵家栾以经营需要,向李晓云借款76.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45天。2014年8月11日,李晓云提起诉讼,后因赵家栾涉嫌犯罪被羁押,2014年12月5日,李晓云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赵家栾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以及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晓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90元,退还原告李晓云。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