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杨振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闫某某,杨某某,杨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409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闫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振某,又名杨小平,男,汉族。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杨某某、杨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何某某在本院依法签收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我院干警一直寻找被告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