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郝虎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刑初78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虎,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6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辩护人梁某,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某某,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虎及其辩护人梁军、马林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郝虎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因被害人把他的车堵住了,他要装料让被害人挪车,被害人不挪,他们即发生口角,后他下车没有拉手刹,车溜了就把被害人的车撞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辩称他不是故意撞伤被害人史卫朋,是因为史卫朋砸他的车他着急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郝虎的家属积极对被害人的财物损失进行了足额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郝虎将被害人王翰砍伤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将张新等人的车撞损并将史卫鹏撞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之行为,被告人郝虎的家属已对王翰进行了足额赔偿,且取得了谅解,应当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害人李文玲因劳资纠纷将其所有的陕E953**长安牌白色小轿车堵停在临渭区蒋家村广沣搅拌站操作楼下,期间,与被告人郝虎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郝虎驾驶一辆陕EB16**号陕汽牌大货车故意将被害人李文玲停放在操作楼下的小轿车撞坏。经鉴定,被撞的陕E953**长安牌轿车损失价值为58220元。案发后,被告人郝虎自愿承担被害人李文玲的维修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文玲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9日上午10时许,她的陕E953**长安铃木“天语”牌小轿车停放在向阳办孟家村“广沣”商砼站的操作楼下,挡着不让施工,向该站索要工资,13时许,有人报警,民警叫来了该站的负责人刘爽,告知让他们协商解决工资的事情,后他们协商未果,她准备离开,刘爽让门卫将大门关了不让她走,王军涛开了个红色的“熊猫”小轿车将她的车堵在操作楼下,她害怕车被损坏就过去拍照,这时郝虎就过来问她拍啥呢,她没有理,从她的车里将包拿走准备离开,刘爽让王军涛把车移开,她又过去和刘爽说话,在此期间,她看见郝虎开着给“广沣”商砼站拉沙子的陕汽重卡大货车就过来了,到大门口调了个头,直接冲向她停放在操作楼下的小车,用大货车的尾部撞到她的小车的尾部,来回撞了两三次,把她的车撞坏了,她准备报警时,郝虎就过来抢她的手机,并将她压在地上打,后被工友拉开。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她丈夫文新伟在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孟家村经营了一家“广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砼站)。2015年12月29日12时许,商砼站负责车队的陈志刚打电话说李文玲带着工人讨要工资,将商砼站的操作楼堵了,她怕出事便报警了,她赶到现场,民警告知让和工人代表谈工资的事情,并告知李文玲将堵在操作楼下的小轿车移走。约一个小时,所有的工人都说好了,答应过段时间发工资,但李文玲不行非要当时拿到工资,并破口大骂下了办公楼,她正在调度室时,就有工人进来说郝虎和李文玲打架,郝虎开了一辆陕汽重卡大货车把把李文玲的车撞坏了,她只看见车顶蹋陷了,后面保险杠和玻璃都坏了。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9日,他系“广沣”搅拌站的门卫,当日上午10时许,李文玲开着白色长安铃木小轿车来到搅拌站,并将车停在了西边的操作室的楼下,听说是讨要工资。后派出所民警赶到让协商解决工资问题。约一个多小时,他看见郝虎不知道为啥驾驶了一辆大货车(前四后八拉沙子的车辆)一直往后倒着走,倒到李文玲停车的操作室下,将李文玲停放在操作室下的白色小轿车撞坏了,是大货车的尾部接触的李文玲的小轿车,车后尾部被撞变形了,后边的玻璃也被撞碎了。4、证人赵文朝的证言,证实他是搅拌站的大车司机,2015年12月29日下午15时许,他开的陕EA58**搅拌车进站充气停车,他看见一辆白色铃木轿车停放在操作楼正下方,车辆是头南尾北停放,车后方是破损的,像是让撞了,后面车玻璃、顶棚像是让撞进去了。后来听说让一辆大车撞的。这个白色的车是李文玲的。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发现场位于渭南市临渭区“广沣”搅拌站及案发现场的情况。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开车撞李文玲车的人系郝虎。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碰撞损坏的陕E953**号长安牌轿车的损失价值为58220元。10、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郝虎向被害人李文玲赔偿车辆修理费63850元,李文玲对郝虎的行为表示谅解。11、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2006)华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7月11日被告人郝虎因犯盗窃罪被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12、被告人郝虎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9日15时许,他在程家广沣搅拌站办公楼上转(这之前,他给搅拌站送了一车石子),他当时等着办公室结账,他听见楼下有人喊叫,他看见李文玲开了一辆白色铃木小轿车停放在搅拌站操作间楼下出口将整个操作楼堵了,李文玲就在那里,他经过问刘爽,得知李文玲是为了要工资,他就过去把李文玲劝一下,见到李文玲后,他让李文玲挪车未果,商砼站的员工也来劝,李文玲不听,他一气之下就拿出他的一辆陕EB16**号大货车的钥匙,开着大货车撞向李文玲停放在操作楼下的白色铃木小轿车的尾部,他当时是倒着开到李文玲的小轿车跟前,照着小轿车的尾部来回撞了两下,后窗玻璃全碎了,后面尾部都变形了。后他把他的车停放在搅拌站西北角,离开了现场。除上述证据外,还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王军涛、陈志刚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2014年10月8日20时许,李向佳、杨超、张朗(三人均已判刑)在华县“老宋烧烤园”吃饭,李向佳因张松滋扰其前女友一事,与张松发生争执,后被劝离。当晚22时许,与张松一起吃饭的被告人郝虎和杨龙酒后离开“老宋烧烤园”后,再次驾车返回该园东侧,被告人郝虎因在此吃饭的被害人王翰在李向佳和张松发生争吵时骂其亲家张松为由,持刀将王翰砍伤。后王翰被张斌(已判刑)、张新(已起诉)等人送至渭南中心医院高新分院治疗。李向佳、张朗、吴含(已判刑)、杨超、刘瑞虎(已起诉)、杜刚(已起诉)等人知道王翰被郝虎砍伤后,来到渭南中心医院看望王翰。张斌在医院提出当晚回华县找被告人郝虎滋事,后张斌、李向佳、杨超、张朗、吴含、张新、刘瑞虎、杜刚等人即先后驾车返回华县。期间,位晓辰(已判刑)给张斌打电话得知,其表妹李萍被张松滋扰,便伙同随行的武超(在逃)、史卫朋在华县高速路口与张斌、张新、李向佳、刘瑞虎、张朗、吴含、李向佳、杜刚等人汇合,后一行人相约驾车先后前往华县铁路医院寻找被告人郝虎及张松等人。当张新、位晓辰驾驶的红色福克斯轿车行驶至华县车管所门口时,路遇杨龙乘坐的陕EWW3**号白色起亚K5轿车,将杨龙的白色起亚轿车截停。随后驾车赶到的刘瑞虎、吴含、武超、杜刚等人下车后持刨刀、洋镐把等工具,对杨龙的白色起亚轿车实施砸损。在砸车过程中,被告人郝虎驾驶自己的陕ASH3**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途经事发现场,见状后,被告人郝虎调转车头多次撞向张新的福克斯轿车,将站在右后车门处的史卫朋撞伤,后被告人郝虎驾车向北逃离。紧接着,张斌、李向佳、位晓辰、武超、杨超、吴含、张朗、刘瑞虎、杜刚等人分别驾驶黑色奥迪Q7越野车、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追赶被告人郝虎驾驶的车辆。期间,杨超所驾驶的红色别克轿车在追赶过程中多次与被告人郝虎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被告人郝虎驾驶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被追至原华州镇镇政府西侧时,撞在路边上的树后被迫停车,随即被尾随赶到的吴含、武超、杜刚等人持砍刀将车辆砸损,刘瑞虎、张朗等人持砍刀站在附近,壮势助威。随后,张松、鲁滨、鲁鹏等人驾车赶到现场为郝虎解围,双方相互劝离。经鉴定:王翰左前臂、左手及左前胸锐器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史卫朋外伤后右踝关节开放性脱位骨折、左胫骨骨折属于轻伤一级。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当天他在老宋烧烤园看见张松因拍李萍的头部而发生争吵,张松把李萍吃饭的桌子掀翻了,约二十分钟后就走了。后郝虎给他打电话询问他在哪里,他告知在老宋烧烤园后,郝虎找到他就用刀砍了他三刀,后他被一同吃饭的张斌、高楠等人送往华县医院后转往渭南高新医院。2、被害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武超、东东在永安步行街吃饭时,位晓辰打电话让到高速路东出口,后他们三人即打了一辆出租车到了高速口东出口,看见有张新、位晓辰,他们五人一起上了张新的红色福克斯轿车,位晓辰坐在副驾,张新开车,其余三人坐在后面。车开到子仪牌楼时,看见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白色起亚K5小轿车,张新加速追这台车,到了车管所门口,张新开车将白色起亚车别停,他们五个人都下车了,他看见一群人拿的砍刀,有的人拿的洋镐把在砸白色起亚轿车。他还看见张斌站在路边,张斌旁边还有一辆黑色越野车,他不知道是啥情况,看见白色小轿车是郝虎的,因为和郝虎认识就想劝大家不要砸了,他当时站在红色福克斯东边车门附近,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沿着新秦路由北向南向砸车人群冲了过来,他往后退了一下退到了他们驾驶车的跟前再没办法后退了,黑色本田车就将他和红色福克斯小轿车一块撞了,将他的右腿脚踝撞骨折了。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18时许,他朋友王翰、张斌、王了了、李亮、杜乔等人在老宋烧烤园吃饭,到了之看见张松打了李萍的头,两人说的不太好,张松就将饭桌掀翻。过了大概一个小时,听见有人叫王翰,他回头一看是郝虎,郝虎走到桌子旁边抽出一把刀走到王翰跟前,什么话也没说向王翰身上砍,后他和王了了将王翰送往华县县医院后又转到渭南医院。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晚8时许,他和王翰、高楠、王了了等人在华县老宋烧烤园吃饭,期间张松在一个女孩头上拍了一下发生口角,张松将桌子掀翻,后双方离开。过了一会,他和王翰还在吃饭,郝虎和杨龙就过来了,郝虎拿的砍刀直接朝王翰胸部捅了一刀,他上前拉架,郝虎继续拿刀追王翰,又把王翰胳膊上砍了一刀,他就拉住郝虎,叫身边的朋友将王翰送去医院,郝虎砍伤王翰的原因是王翰骂了张松。还证实随后他驾驶Q7越野车载着张新等人将王翰送往渭南中心医院高新分院,在医院见到李向佳、高楠、吴含、张朗、杨超等十几个人,并告知张新回华县找郝虎的事情,回华县时他车上坐有李向佳、张新。从渭南回到华县约是当晚11时许,他在高速路口见到了位晓辰、史为朋,杨超开的红色别克,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刘瑞虎的黑色凯美瑞及张新的红色福克斯。过了一会位晓辰说要找张松的原因是想给自己的妹妹要个说法。一行人开车去铁路医院的路上,在华县车管所门口遇见了杨龙乘坐的一辆白色起亚轿车,张新驾驶福克斯将白色起亚车别停,在砸的过程中郝虎开着一辆黑色本田雅阁由南向北开过来了,后在邮局十字调头,又由北向南开来,冲着砸车的人群撞了三、四次,把史为朋撞伤了,把张新的车撞坏了。还证实他、杨超、刘瑞虎等人开着车去追赶郝虎的车及砸郝虎车的过程。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晚,他开车从华县军民南路从南往北走到步行街东口时,看见张斌开的黑色Q7越野车,张斌说王翰叫人打了,并说要去渭南看病,他就上了张斌的车,车上还有王翰和王翰媳妇,他们三个去了渭南,在这过程中才听张斌说是郝虎用刀把王翰砍伤了,后他就联系了渭南地区医院高新分院的大夫给王翰做手术,刘瑞虎、杨超、张郎等来看王翰,在手术过程中,张斌说找郝虎说事,他和刘瑞虎、杨超、张斌、张郎等人开车往华县走,他们开的张斌的Q7、杨超的红别克、刘瑞虎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直接回了华县,到华县高速路口后他准备取车时就看见位小辰、大飞、武超在路边站着,他们停下车后他取车后将车开到他们跟前,位小辰说让他开车到铁路医院找郝虎说事,位小辰、大飞、武超坐他的车,张斌开着他的Q7、杨超开的红别克、刘瑞虎开的黑色凯美瑞,他们顺着新秦路往南走,他开车走到310国道,华县牌楼西边时看见一辆白色起亚K5和他们打了照面,顺新秦路往北走了,位小辰说白起亚就是郝虎的车,让他开车追,他掉头去追,开到华县车管所门口时他把白起亚别停,杨超车停在白起亚后,张斌车和刘瑞虎的车停在路边,车上的人就下车了,他看见有人拿东西开始砸白起亚,大飞站在他车右边,他在车左边,他看见有辆黑色本田车由北往南直接向他车冲了过来,大飞来不及躲就直接被撞倒了,他车右边两个门子也撞得不像样子,大飞被撞后,他就将大飞抱到路东的一辆车上,他站到了路西边的道沿上面,那辆黑色广本车从牌楼处掉了个头往北冲过来直接撞到他车的屁股后面,撞了之后那广本车直接往北跑了,位小辰叫开车追那辆车,他看见张斌的车、杨超的车、刘瑞虎的车都去追了,他就开车走了。大飞,28岁左右,家住莲华寺西寨村。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晚,张斌说王翰被砍伤让去县医院,后又说到渭南中心医院,他开车去了渭南中心医院。在闲聊过程中得知是郝虎砍伤王翰的。他从渭南回华县时,车上带了两个不认识的人,到华县东高速出口时,看见张斌的奥迪Q7越野车,张新的红色福克斯,位晓辰的黑色汉兰达轿车等停在高速口,听说要找郝虎的事,他开到华县车管所时,看见张新的车把一辆白色起亚轿车截停在公路的西边,后来他就从开的车上拿了一个刨刀开始砸车,还看见老黑、大飞在砸车。他砸车时看见一辆黑色雅阁轿车开始撞人,并且丝毫没有减速的意向,感觉就像是直接冲着人身上来的,先撞的福克斯的后车厢,后就朝史为朋撞去,史为朋就倒地了,黑色雅阁轿车就往北跑了。后来听别人说他才知道是郝虎开的黑色雅阁轿车。7、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晚9时许,他和刘瑞虎、李向佳、张朗、大飞等人在车管所砸白色K5车的过程中,他看见一辆黑色轿车从北边快速开了过来,向他们正在砸车的人撞了过来,到了跟前黑色轿车突然向右打了方向,大飞当场就被撞倒了,他才注意到车是一辆广轿车,之后广本向后一倒向南开了牌楼处掉了头,车头朝南停在了牌楼底下。他们见广本开车撞我们的人便拿着家伙冲了过去,广本见他们跑过来便向北开到了邮局十字口掉头停在了路边,他们这边便追了上去。这时他看到他们的红色君越轿车冲到了广本跟前,两车车头正对着,这时两车同时向对方撞了过去,俩车倒车又向对方车撞了一下,广本(车头朝南)随即掉头向北快速开去,君越也紧跟其后,他们四辆车在后追撵。还证实广本离他有20多米时,他们下来七八个人开始砸车。事后听说广本车是郝虎开的。8、证人位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晚,他得知张斌和别人打架是因为他妹妹李萍在吃饭时被张松拍头,他就想找张斌问问为何张松要打李萍。后他开着黑色丰田汉兰达车带上史为朋、武超到华县东高速口,在出口见到了张斌的黑色奥迪Q7越野车、张新的红色福克斯、杨超的红色别克车、刘瑞虎的黑色凯美瑞,他得知和张松一起的郝虎将张斌的伙计王翰砍伤,张斌和张新等准备找郝虎给王翰个说法,他也要找张松给自己妹子一个说法,后他和武超、史为朋坐张新的红色福克斯找张松和郝虎。在华县车管所遇到白色起亚K5轿车,他让张新将对方车辆截停,刘瑞虎的车和张斌的车停在两车的旁边,这时张斌车上下来的人拿砍刀和洋镐把砸车,后就看见郝虎开车将史为朋撞伤,来回撞了三四次,后向北往县城走了。还证实他让杨超追郝虎的原因是郝虎将史为朋的腿撞伤,随后他坐上张斌的Q7、杨超及刘瑞虎分别开车追郝虎的车,郝虎的车在原华州镇镇政府门口被撞停,并证实了砸郝虎车的过程。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晚7时许,他和姚艳平、毕琪、王辉、郝虎在老宋烧烤园吃饭,吃饭过程中听张松说与一女孩发生口角掀翻了对方桌子,没过多久就来了两辆车,下来了六七个人来到他吃饭的桌子前,李向佳与张松相互谩骂,后张松站起来把他们桌子掀了,郝虎去拦张松,他和毕琪将张松和李向佳劝开。后他和张松等人到“好德食府”吃饭,郝虎说自己的金项链掉在烧烤园,他与郝虎开车去取,他将车停好后,进入烧烤园就看见郝虎已经将王翰砍伤,李向佳带的几个人来了,李向佳在他嘴上打了一拳,后有人将他送到铁路医院缝针后,他叫毕琪开车将他和妻子送回家,高飞开车在前面走,当开车走到牌楼时,从后现来了三四辆车就将他车堵住了,一辆红色的轿车将他车堵在路边,后车上就下来几十个人手里拿的刨刀、钢管开始砸他的车,他当时没有下车,看见一辆黑色的车冲撞在前边的红色车上,听见车外有人说:“大飞,你怎么了?”,后趴在车门上的人说:“我的腿好像断了”。后有人就追撞车的那辆黑色的轿车去了。他的车是白色起亚K5,车牌号为陕EWW3**,王辉和郝虎开的车都是本田雅阁,郝虎的车牌是陕E什么350,堵在他车前面的车是一辆红色的两厢汽车,还有一辆奥迪Q5还是Q7记不清了,他的这个K5车原来是郝虎的,车牌号也没有换过,估计那些人以为车上坐的是郝虎才砸他的车。10、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下午,她和张松、郭敬等人在巴爷鸡煲吃饭时,到8、9点时,他们又去了老宋烧烤园,她把车停好后就听见有瓶子砸在地上的声音,她进去后看到张松把一个饭桌掀翻了,吃饭的有两个女的两个男的。郭敬等人见张松喝多了就一直拉着张松,后杨东等人就离开了,她听张松说把和杨东一起吃饭的一个女娃头部拍了一下,那女娃问想干啥,张松就把桌子掀翻了,后张松跟他们就来到了西边正吃饭的郝虎、杨龙等四人桌子上说话,不一会来了三四辆车下来了十几个小伙,对方就叫张松过去,这十几个小伙正往张松这走时被郝虎和杨龙挡住了,二三十分钟后有人打电话说杨龙被人打了,正在县医院,她和张松就开车来到县医院,后又听说人在铁路医院,他们又去铁路医院找到郝虎,还有给杨龙开车的司机,张松就问郝虎咋回事,郝虎说本来不会挨打,不知道跑出去干啥去了,她看见郝虎身上有血,听口气郝虎也把谁打了,之后陆续来人看杨龙,杨龙就让司机开着白色起亚K5先走了,因郝虎喝酒了,张松就让她开着郝虎的车拉着郝虎走,张松先走的,她和郝虎开车最后走的,当她开车走到子仪牌楼刚拐过弯看见杨龙的白色起亚K5轿车车头朝西北方向在车管所门前的路中间,被几辆车逼停。有一辆黑色Q7越野车斜插着车头朝西南方向对着起亚车,这两辆车把杨龙的车逼停在路中间,有五六个人拿刨刀正在砸杨龙的车。郝虎看见杨龙的车被砸就让他掉头回去,但是她害怕就停下车,郝虎让她下车,郝虎就开车以极快的速度调头往南开去。随后她就看见郝虎开的车往那几辆车冲了过去,绕着杨龙的车和那几辆车撞了好几下后往北跑了,后面跟了三四辆车追。之后她就步行往牌楼跟前,此时张松开的车也来了,杨龙的车被砸的不像样子,张松就让她开车和张松找郝虎,后在华州路口看见郝虎的车撞在树上,有四五个小伙正在拿刨刀往车上砸,散了后她就将车钥匙给张松就回家了。11、住院病历证明,证实被害人史卫朋、王翰的治疗及伤情情况。12、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证实王翰左前臂、左手及左前胸锐器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史为朋外伤后右裸关节开放性脱位骨折、左胫骨骨折属于轻伤一级。13、2016年4月6日王翰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实郝虎及亲属已支付其医院费用,其本人已对郝虎表示谅解。14、被告人郝虎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8时许,他和杨龙、鲁鹏、鲁滨、柳莎等人在华县“老宋烧烤园”吃饭时,张松到了烧烤园,在吃饭的过程中,他听见烧烤园里吵开了,张松也往出退,里面出来七八个人想打张松,被他们劝住了。他看见其中有个小伙叫王翰,劝住后他们吃饭的过程中,过来了几个小车停在了烧烤园,从车上下来李向佳等十几个人,因询问李向佳表妹的事情,杨龙和李向佳发生口角,杨龙被李向佳的人打的头上流备了,他赶快将杨龙送往华县铁路医院包扎,期间,张松给他打电话说对方还寻事,他比较生气,加之喝了酒,就驾驶一辆黑色广本车和王辉、柳莎等人来到了“老宋烧烤园”,后他问刚才谁寻事呢,其中坐在桌子上的王翰就接住了话茬,他们就争执起来,后他跑到车上拿了一把“杀猪刀”进门后将王翰砍伤了,砍伤后他们都在拉架,他就又来到了华县铁路医院,在医院呆了一会,他和杨龙、柳莎等人就开车往华县走,当时杨龙驾驶他原来的白色K5小轿车在前,他和柳莎驾驶黑色广本在后往华县行驶,当行驶至华县子仪牌楼时,他看见杨龙驾驶的白色K5小轿车被三四辆车截停在路上,还有十几个人手拿刨刀、洋镐把等工具对杨龙驾驶的白色K5小轿车进行打砸,他驾车开过去后,想不对劲,他最起码要认一下谁砸车,于是他就掉转车头,往杨龙所驾驶的白色K5跟前开,当时因为白色K5小轿车在他名下,都知道是他的车,这些人明显是朝他来的,于是他一气之下驾驶黑色广本小轿车就撞向截白色K5的那三四辆车,撞了后他继续往前开,从前面又掉了个头又冲向那三四辆车,又撞了一次后,他就驾车往华县跑,这时后面被撞的那几辆车一直紧跟着他车后面追,有几次想把他撞停都被他避开了,当行驶到华县大街村西时,后面的车将他撞了一下,他的车失控撞在了路边的一棵树杆上,从后面车上下来了十几个人就对他所驾驶的黑色本金车进行打砸。当时他撞的时候不知道有没有人员受伤,后来听别人说,他在撞击的时候将一名叫“大飞”的人撞伤了,“大飞”约30岁左右,家住华县少华镇西蔡村。除上述证据外,还有证人李某某、杨某、张某、李某某、唐某某、王某、郭某、张某、杨某某、曹某、姚某某、李某、文某、武某某、屈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照片及领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琐事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家属积极对被害人的财物损失进行了足额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观点,依法予以采信;对其余观点,无据佐证,依法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郝虎将被害人王翰砍伤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经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郝虎的多次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郝虎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将张新等人的车撞损并将史卫鹏撞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之观点,经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郝虎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当时被害人史卫朋并未对被告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故对该观点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郝虎的家属已对王翰进行了足额赔偿,且取得了谅解之意见,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郝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郝虎对本案的两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故依法可酌情轻处。被告人郝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宁人民陪审员 李华人民陪审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