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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雪林与刘伟、许建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林,刘伟,许建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296号原告刘雪林,男,汉族,住辉县。被告刘伟,男,成年,汉族,住辉县。被告许建荣,女,成年,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林与被告刘伟、许建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二被告地址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