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诉被告黄虎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黄虎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843号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郭际华,行长。被告:黄虎日,男,1969年4月3日生,朝鲜族,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诉被告黄虎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莲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