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李国正,余达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被执行人李国正,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航西姆特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余达太,男,194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技大学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2民初233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国正、余达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国正、余达太的房屋。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国正(身份证号×××)、余达太(身份证号×××)名下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艳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