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艳荣、赵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艳荣,赵金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艳荣,女,1984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龙,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义华,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金龙,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金龙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艳荣健康权纠纷一案,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受理,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绍虞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艳荣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日以公开开庭方式对(2012)绍虞民初字第786号案件进行了审查,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被告李艳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石亚男审判员 高五虎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梦娜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