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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宝财与杨利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宝财,杨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财保11号申请人周宝财,男,29岁,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赤峰市。被申请人杨利明,男,4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住赤峰市。申请人周宝财与被申请人杨利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利明所有的×××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责任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4条、第1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刘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姜东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