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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志林、刘玉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志林,刘玉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845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武,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焯键,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X组团1-5栋写字楼5栋4单元3层8号。法定代表人:石志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志林,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玉萍,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石志林、刘玉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52元,减半收取9676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