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光才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才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施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光才,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施甸县人,住云南省施甸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施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杨宗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杨光才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施甸县水长乡小官市村委会懒板凳组红土坡山开采石头用于出售,经鉴定,被告人杨光才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3.24亩。所占用的林地范围内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地表土壤层被完全剥除,开挖剖面岩石裸露,造成附着地表生长的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被告人杨光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3.24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光才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光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关于面山整治砂石场陈荣另选新址申请的批复、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面山砂石场整治关停的通知、关于第二批面山整治原址砂石场实施排危的通知、面山砂石场整治迁建新址现场办公会记录、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采矿许可证、保山市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批书、保山市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评估备案表、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合同书、环境影响评价合同、施甸县水务局关于准予施甸县水长乡红土坡采石场年产3万立方碎石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申报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林地出租协议书、土地出租协议书、林地状况登记表、施甸县水长乡法律服务所见证书、见证申请登记表、见证谈话记录,证人杨某1、何应盆、邵某,董某、王某、颜某的证言,水长乡小官市村红土坡杨光才采石场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23.24亩开采砂石,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光才主动到施甸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环境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光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