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治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倪春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治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倪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97号申请执行人:谢治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6日,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西段。负责人:王君,经理。被执行人:倪春发,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12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治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倪春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将执行标的3435.1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谢治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牛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