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高兴与李长俊、尹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兴,李长俊,尹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69号原告:李高兴。被告:李长俊。被告:尹奇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兴与被告李长俊、尹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兴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高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高兴负担。审判员 何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佳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