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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迈凯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迈凯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朱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初2451号原告:深圳市迈凯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同关路远望谷摄频识别产业园1#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59945G。法定代表人:刘军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军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伟涛,男,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深圳市迈凯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史伟、刘军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伟涛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35637元,向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637元及滞纳金564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原告已向被告提供货物,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637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56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的问题,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属实,但原告主张5642元滞纳金过高,本院确认被告需从应付账款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月结5日,被告应于2015年7月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由此引起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自行负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伟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迈凯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63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迈凯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5.9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