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3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和广东路交口东北侧中豪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国仁,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小站工业园区2号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凤亮,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69781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