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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92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广翰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广翰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921-94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卓权,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广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389号娱乐楼三层主力店C。法定代表人:叶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广翰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十四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本二十四案的起诉。二十四案受理费共计613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梦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雪丽 来自